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63號
TNDM,93,易,163,20040525,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原名林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號及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三九六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後,判決如左:
主 文
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午○○(原名林興進)原係國立臺南高工之教官,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間起,自 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互助會,每會會員連同會首均為二十 四人,採固定標金制,每一會份活會會款為新臺幣(下同)八千五百元或一萬七 千元,死會會款為一萬元或二萬元,並約定以互助會會單上所安排之會員順序為 每月會員標取互助會之順序。詎午○○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明知參加前揭互助會之成員均信賴會單之記載,並以會單所載其他會員之信用狀 況以及各自之得標次序評估參與互助會之風險,仍連續在會單上虛列H○○、天 ○○、林明輝、張志成、A○○等學校教職員為會員,並邀集附表一所示之參加 人加入互助會,致使附表一所示全數實際參與互助會之會員陷於錯誤而同意入會 ,並繳交首會會款予午○○,計因此詐得首會會款六百零一萬八千元(詳細情形 如附表一所示)。午○○復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虛列會員排定之得標順序屆至時 ,以該等虛列會員之名義領取得標金額,致使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會期時仍屬活會 之會員誤信確為會單所示之虛列會員得標,而分別繳交各該期之活會會款予午○ ○,午○○因此詐得活會會款計四十六萬七千五百元(詳細情形亦如附表一所示 )。嗣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午○○宣佈其所召集之互助會全部止會後,經附表一 所示互助會中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彼此相互查詢後,始知上情。二、案經子○○、Q○○、宇○○、J○○、乙○○、未○○、亥○○、地○○、寅 ○○、巳○○○、N○○、B○○、辰○○、丙○、壬○○、辛○○、T○○、 戊○○、V○○、己○○、O○○、丁○○、庚○○、卯○○、G○○、R○○ 、D○○、C○○、申○○、E○○、M○○、L○○、I○○、丑○○、K○ ○、F○○及黃○○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午○○對於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虛列H○○、天○○、林明輝 、張志成、A○○等學校教職員為互助會會員,及該等互助會於八十八年八月間 全部停會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伊並非蓄意詐騙,伊係因為信賴富翔公司 之經營模式而參與富翔公司之互助會,嗣因富翔公司止會,致伊無法正常週轉, 但伊仍盡力運作互助會,直至八十八年八月始止會,而伊於止會後亦提出所有財 產彌補告訴人之損失等語。經查:
㈠被告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自任合會會首,召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互 助會,每會會員連同會首均為二十四人,採固定標金制,並約定以互助會會單上 所安排之會員順序為每月會員標取互助會之順序,被告於前揭互助會中未得H○



○、天○○、林明輝、張志成、A○○等學校教職員之同意即虛列其等為會員, 並收取標金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子○○、Q○○ 、宇○○、J○○、乙○○、未○○、亥○○、地○○、寅○○、巳○○○、N ○○、B○○、辰○○、丙○、壬○○、辛○○、T○○、戊○○、V○○、己 ○○、O○○、丁○○、庚○○、卯○○、G○○、R○○、D○○、C○○、 申○○、E○○、M○○、L○○、I○○、丑○○、K○○、F○○及黃○○ 指訴情形大致相符,復經證人林明輝、張志成、H○○、天○○分別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發查卷第一七七頁、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及九十三年 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此外,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合會會單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
㈡按刑法上之詐欺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且所謂之詐術,並不 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又互助會為民間常 見之集資儲蓄理財方法,會員通常依會首及其他會員之信用狀況與屬性、總會員 人數(即互助會所需期間長短)、預先排定之得標次序及金額與利息多寡等因素 ,評估各該互助會之風險以決定是否參與入會。且因互助會各會員彼此之間互不 相識,或相識之人間互不知悉對方是否參與同一互助會之情形在所常見,故各會 員時常僅得依會首製發之會單以知悉共同參與之其他會員為何,並據以評估風險 ,是會首所制作並發給之會單記載是否正確無誤,對於各會員決定是否入會,以 及活會期間是否繼續繳納會款關係至鉅。本件被告於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 時,先後虛列H○○、天○○、林明輝、張志成、A○○等人為會員而組織互助 會,使其他不知情之會員,因此對會首之清償能力及該合會之組成成員是否健全 等產生錯誤之評估,進而陷於錯誤參與該等合會,並支付會款,且被告在嗣後各 該互助會進行中,每於虛列之會員預先排定之得標順序屆至時,即分別向各該互 助會之活會會員收取當月份之會款納為己用,其所為顯已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辯稱其無詐欺故意乙節,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詐 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民間互助會即合會法律關係,雖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增訂 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條文規範,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施行;然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訂約時間既均於八十六至八十八年間,自不受該 增訂民法條文之規範。修正前之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 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依據其與 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若有冒名盜標情事 ,被詐欺之對象僅係各該期之活會會員及被冒名盜標者,是詐欺所得之款項,應 僅限於未得標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核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每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數活會會員款項,侵害多 名活會會員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前段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先後所為數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手段相類,所 犯又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案件,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 二六至三十互助會中虛列H○○、天○○、林明輝、張志成、A○○等人為會員 及以其等名義領取得標金,使附表一編號二六至三十所示實際參與該等合會之會 員陷於錯誤而入會並交付活會會款之部分起訴,惟該部分與與前揭已起訴且論罪 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身為會首卻不盡會首應盡之義務,利用會員對其之 信任,冒用他人名義參與互助會詐取金錢,其詐取之金額非微,使活會會員子○ ○等人辛苦積蓄,遭受莫大損害,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並無任何犯罪紀錄, 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犯罪動機係因貪圖投資之高額獲利而理財不慎所致,及其於止會 後會同債權人協調死會會員支付會款及賠償事宜,並提出薪資、退伍金、獎金及 不動產供全部債權人受償(約四百四十餘萬元),且約定分期清償之計畫而與告 訴人等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參,雖被告嗣因目前工作所得有限無法 依約按期清償,然其犯後態度尚佳,且坦承虛列會員之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公訴人雖請求本院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然公訴人認定被 告之犯罪事實尚包括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量刑之基礎已有不同,且本院 佐以前情認所宣告之刑已足以使被告行為受到矯正並與其惡性相當,故未量處如 其請求,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除於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有虛列H○○、天○○、林明輝、 張志成、A○○等學校教職員外,並於該等互助會及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中捏造 虛偽之姓名為會員,而邀集如附表三所示酉○○等四十六人參加互助會,且將酉 ○○等四十六人得標之順序排在最後幾會,致使酉○○等四十六人陷於錯誤,而 交付會款予午○○,因認被告於該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憑。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前揭捏造虛偽姓名 為會員之犯行,辯稱:伊因參加富翔公司召集之互助會,故伊所召集之互助會會 員,若係學校之人員係由伊邀集,其他會員則係富翔公司轉介,該等會員之會款 及得標金均由轉介之合夥會首負責收取與交付,伊並無捏造會員等語。經查:⑴ 告訴人酉○○等人指述被告涉有該部分犯行所憑之依據乃該等會員姓名皆非學教 職員,及被告有自承捏造人名等情,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坦承互助會 會單中非學校職員之會員姓名為其捏造,自不能僅憑告訴人酉○○等人單方之指 述即遽認被告有捏造會員姓名之情事。再互助會會員彼此間互不相識為民間互助 會常見之情況,自亦不能以該等會員非學校職員而認定其等姓名必為捏造。⑵證 人楊宏添即被告參與互助會之富翔公司委員於偵查中陳稱:午○○有以伊之名義 參加富翔公司之互助會(會首均為富翔公司負責人陳一郎),午○○約參加八十 多組互助會,午○○所召集之互助會會員名單係午○○找熟識之會首合組等語( 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號卷第二十五頁),參以富翔公司確有經營籌組 互助會及互助會會員之保證人核保業務,此業據本院核閱富翔公司負責人陳一郎



因其經營前述富翔公司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而違反公司法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之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九號)無訛,復為告訴人酉○○等人所肯 認,是被告辯稱:伊所召集之非學校職員之互助會會員,係富翔公司轉介合夥會 首提供,該等會員之會款及得標金均由合夥會首負責收取與交付,伊並無捏造會 員乙節,即非不可採信。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 二所示之互助會中捏造學校職員以外之會員姓名,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 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屬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林佩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被告冒用林明輝等五人之會單明細
┌───┬─────┬────┬────────┬──┬────┬───┐
│編 號│ 起訖時間 │每月會款│ 參加會員 │虛列│詐欺會款│備 註│
│ │ │(新臺幣)│(得標時間) │會員│(新臺幣)│ │
│ │ │ │ │(得│ │ │
│ │ │ │ │標時│ │ │
│ │ │ │ │間)│ │ │
└───┴─────┴────┴────────┴──┴────┴───┘
┌───┬─────┬────┬────────┬──┬────┬───┐
│ │八十六年八│活會:一│陳俊廷(86.9) │張志│首會:三│如起訴│
│ 一 │月二十日 │萬七千元│業欣欣(86.10) │成(│十七萬四│書附表│
│ │ 至 八十八│死會:二│黃秀蘭(86.11) │88.5│千元 │一編號│
│ │年七月二十│萬元 │柯秋慧(86.12) │) │冒名:三│一,尚│
│ │日 │ │陳貞慧(87.1) │ │萬四千元│有活會│




│ │ │ │林珍慧(87.2) │ │ │會員林│
│ │ │ │李慧姿(87.3) │ │ │永珍(│
│ │ │ │廖振昌(87.4) │ │ │已繳會│
│ │ │ │黃秀茹(87.5) │ │ │款三十│
│ │ │ │鐘敏慧(87.6) │ │ │九萬一│
│ │ │ │王秀真(87.7) │ │ │千元)│
│ │ │ │潘國隆(87.8) │ │ │ │
│ │ │ │陳永祥(87.9) │ │ │ │
│ │ │ │陳雯翊(87.10) │ │ │ │
│ │ │ │陳癸男(87.11) │ │ │ │
│ │ │ │趙秋蓉(87.12) │ │ │ │
│ │ │ │胡怡文(88.1) │ │ │ │
│ │ │ │林素娟(88.2) │ │ │ │
└───┴─────┴────┴────────┴──┴────┴───┘
┌───┬─────┬────┬────────┬──┬────┬───┐
│ │ │ │陳曉玫(88.3) │ │ │ │
│ │ │ │范明宏(88.4) │ │ │ │
│ │ │ │陳慈惠(88.6) │ │ │ │
│ │ │ │子○○(88.7) │ │ │ │
├───┼─────┼────┼────────┼──┼────┼───┤
│ │八十六年九│活會:八│吳娟蓉(86.10)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二 │月二十五日│千五百元│洪柏如(86.11) │輝(│八萬七千│書附表│
│ │ 至 八十八│死會:一│康月玲(86.12)│88.5│元 │一編號│
│ │年八月二十│萬元 │廖家翎(87.1) │) │冒名:二│四,尚│
│ │五日 │ │邱淑萍(87.2) │ │萬五千五│有活會│
│ │ │ │施美汝(87.3) │ │百元 │會員林│
│ │ │ │陳文輝(87.4) │ │ │永珍(│
│ │ │ │黃淑君(87.5) │ │ │已繳會│
│ │ │ │吳淑敏(87.6) │ │ │款十九│
│ │ │ │林慧萍(87.7) │ │ │萬五千│
│ │ │ │張進福(87.8) │ │ │五百元│
│ │ │ │邱禎慧(87.9) │ │ │) │
│ │ │ │江佳珍(87.10) │ │ │ │
└───┴─────┴────┴────────┴──┴────┴───┘
┌───┬─────┬────┬────────┬──┬────┬───┐
│ │ │ │周志豪(87.11) │ │ │ │
││ │ │陳秀娥(87.12) │ │ │ │
│ │ │ │林長青(88.1) │ │ │ │
│ │ │ │賴美菊(88.2) │ │ │ │
│ │ │ │郭思穗(88.3) │ │ │ │




│ │ │ │吳邱韻(88.4) │ │ │ │
│ │ │ │陳文對(88.6) │ │ │ │
│ │ │ │王衡梅(88.7) │ │ │ │
│ │ │ │子○○(88.8)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一│楊榮泰(86.11) │張志│首會:三│如起訴│
│ 三 │月五日 至 │萬七千元│黃冠誌(86.12) │成(│十五萬七│書附表│
│ │八十八年九│死會:二│林書卉(87.1) │88.5│千元 │一編號│
│ │月五日 │萬元 │劉景林(87.2) │) │冒名:十│六,尚│
│ │ │ │邱淑萍(87.3) │林明│萬二千元│有活會│
│ │ │ │柯青芬(87.4) │輝(│ │會員蔡│
│ │ │ │盈芬(87.5) │88.6│ │錫榮(│
│ │ │ │馬宏斯(87.6) │) │ │已繳會│
└───┴─────┴────┴────────┴──┴────┴───┘
┌───┬─────┬────┬────────┬──┬────┬───┐
│ │ │ │張以立(87.7) │ │ │款三十│
│ │ │ │蘇玉梅(87.8) │ │ │四萬)│
│ │ │ │劉怡惠(87.9) │ │ │、張與│
│ │ │ │許筱曼(87.10) │ │ │芳(已│
│ │ │ │姚碧玲(87.11) │ │ │繳會款│
│ │ │ │盧慶嵩(87.12) │ │ │三十九│
│ │ │ │洪玉蓉(88.1) │ │ │萬一千│
│ │ │ │林冬生(88.2) │ │ │元) │
│ │ │ │張偉贊(88.3) │ │ │ │
│ │ │ │林本惠(88.4) │ │ │ │
│ │ │ │蔡永樁(88.7) │ │ │ │
│ │ │ │Q○○(88.8) │ │ │ │
│ │ │ │宇○○(88.9)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楊宏添(86.11)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四 │月五日 至 │千五百元│姚雅文(86.12)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八十八年九│死會:一│賴中鋒(87.1) │88.7│五百元 │一編號│
│ │月五日 │萬元 │楊李金花(87.2)│) │冒名:一│七,尚│
└───┴─────┴────┴────────┴──┴────┴───┘
┌───┬─────┬────┬────────┬──┬────┬───┐
│ │ │ │倪曉萍(87.3) │張志│萬七千元│有活會│
│ │ │ │姚玉美(87.4) │成(│ │會員黃│
│ │ │ │郭好(87.5) │88.8│ │耀鴻(│
│ │ │ │何寶華(87.6) │) │ │已繳會│
│ │ │ │素群英(87.7) │ │ │款十九│




│ │ │ │陳秀蝦(87.8) │ │ │萬五千│
│ │ │ │姚貴清(87.9) │ │ │五百元│
│ │ │ │雷郭攜(87.10) │ │ │元) │
│ │ │ │蔡淑文(87.11) │ │ │ │
│ │ │ │林素蘭(87.12) │ │ │ │
│ │ │ │翁建中(88.1) │ │ │ │
│ │ │ │史麗華(88.2) │ │ │ │
│ │ │ │雷叔平(88.3) │ │ │ │
│ │ │ │盧麗芬(88.4) │ │ │ │
│ │ │ │姚玉美(88.5) │ │ │ │
│ │ │ │楊宏添(88.6) │ │ │ │
│ │ │ │J○○(88.9) │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劉儒鴻(86.11)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五 │月十日 至 │千五百元│李幸蓉(86.12)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八十八年九│死會:一│謝麗慧(87.1) │88.7│五百元 │一編號│
│ │月十日 │萬元 │潘恩玲(87.2) │) │冒名:一│八,尚│
│ │ │ │康鈺瑩(97.3) │張志│萬七千元│有活會│
│ │ │ │吳景梅(87.4) │成(│ │會員
│ │ │ │雷 強(97.5) │88.8│ │惠蓮(│
│ │ │ │李幸蓉(87.6) │) │ │已繳會│
│ │ │ │蘇素瑩(97.7) │ │ │款十八│
│ │ │ │陳柳朱(87.8) │ │ │萬七千│
│ │ │ │楊欽安(87.9) │ │ │元) │
│ │ │ │葉子嘉(87.10) │ │ │ │
│ │ │ │何秋蓮(97.11) │ │ │ │
│ │ │ │張皖玲(87.12) │ │ │ │
│ │ │ │陳柏如(88.1) │ │ │ │
│ │ │ │祝永祥(88.2) │ │ │ │
│ │ │ │楊雅如(88.3) │ │ │ │
│ │ │ │李幸蓉(88.4) │ │ │ │
└───┴─────┴────┴────────┴──┴────┴───┘
┌───┬─────┬────┬────────┬──┬────┬───┐
│ │ │ │何慧娟(88.5) │ │ │ │
│ │ │ │黃宗星(88.6) │ │ ││
│ │ │ │乙○○(88.9)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洪靜宜(86.11) │張志│首會:十│如起訴│
│ 六 │月二十五日│千五百元│林麗燕(86.12) │成(│七萬八千│書附表│




│ │ 至 八十八│死會:一│黃泰山(87.1) │88.6│五百元 │一編號│
│ │年九月二十│萬元 │葉國男(87.2) │) │冒名:三│十一,│
│ │五日 │ │陳文輝(87.3) │林明│萬四千元│尚有活│
│ │ │ │黃英慈(87.4) │輝(│ │會會員│
│ │ │ │楊瓊雯(87.5) │88.7│ │未○○│
│ │ │ │廖丙文(87.6) │) │ │(二會│
│ │ │ │陳世曉(87.7) │ │ │,已繳│
│ │ │ │家棋(87.8) │ │ │會款三│
│ │ │ │林怡伶(87.9) │ │ │十六萬│
│ │ │ │雷惠美(87.10) │ │ │五千五│
│ │ │ │許秋惠(87.11) │ │ │百元,│
│ │ │ │盧玟伶(87.12) │ │ │已得標│
└───┴─────┴────┴────────┴──┴────┴───┘
┌───┬─────┬────┬────────┬──┬────┬───┐
│ │ │ │謝岱燕(88.1) │ │ │取得十│
│ │ │ │阮千容(88.2) │ │ │三萬五│
│ │ │ │朱麗娟(88.3) │ │ │千元)│
│ │ │ │朱國平(88.4) │ │ │ │
│ │ │ │麗彬(88.5) │ │ │ │
│ │ │ │未○○(88.8) │ │ │ │
│ │ │ │未○○(88.9)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劉正韻(86.12) │張志│首會:十│如起訴│
│ 七 │一月五日 │千五百元│雷叔平(87.1) │成(│七萬八千│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一│麗玲(87.2) │88.7│五百元 │一編號│
│ │年十月五日│萬元 │張進福(87.3) │) │冒名:三│十二,│
│ │ │ │吳豐成(87.4) │林明│萬四千元│尚有活│
│ │ │ │吳娟娟(87.5) │輝(│ │會會員│
│ │ │ │林文青(87.6) │88.8│ │亥○○│
│ │ │ │楊世宗(87.7) │) │ │(已繳│
│ │ │ │陳文輝(87.8) │ │ │會款十│
│ │ │ │楊宏添(87.9) │ │ │七萬八│
└───┴─────┴────┴────────┴──┴────┴───┘
┌───┬─────┬────┬────────┬──┬────┬───┐
│ │ │ │鄭進利(87.10) │ │ │千五百│
│ │ │ │康淑玲(87.11) │ │ │元) │
│ │ │ │何正芸(87.12) │ │ │ │
│ │ │ │林欣怡(88.1) │ │ │ │
│ │ │ │陳尚瑜(88.2) │ │ │ │
│ │ │ │鄭淳穗(88.3) │ │ │ │




│ │ │ │吳思敏(88.4) │ │ │ │
│ │ │ │陳淑君(88.5) │ │ │ │
│ │ │ │廖宏文(88.6) │ │ │ │
│ │ │ │陳家瑞(88.9) │ │ │ │
│ │ │ │亥○○(88.10)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林俊成(8.12)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八 │一月十日 │千五百元│宜慧(87.1)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一│邱啟宗(87.2) │88.6│五百元 │一編號│
│ │年十月十日│萬元 │新建明(87.3) │) │冒名:五│十三,│
│ │ │ │周宏欣(87.4) │張志│萬一千元│尚有活│
│ │ │ │阮宗信(87.5) │成(│ │會會員│
└───┴─────┴────┴────────┴──┴────┴───┘
┌───┬─────┬────┬────────┬──┬────┬───┐
│ │ │ │蔡麗香(87.6) │88.7│ │地○○│
│ │ │ │吳慧琦(87.7) │) │ │(二會│
│ │ │ │郭新和(87.8) │ │ │,已繳│
│ │ │ │杜美娟(87.9) │ │ │會款三│
│ │ │ │宋娟菊(87.10) │ │ │十五萬│
│ │ │ │莊裕珍(87.11) │ │ │七千元│
│ │ │ │蕭美佐(87.12) │ │ │)、林│
│ │ │ │林俊成(88.1) │ │ │秀美(│
│ │ │ │張瑞齡(88.2) │ │ │已繳會│
│ │ │ │謝坤榮(88.3) │ │ │款十八│
│ │ │ │李金花(88.4) │ │ │萬七千│
│ │ │ │梁獻玉(88.5) │ │ │元) │
│ │ │ │地○○(88.8) │ │ │ │
│ │ │ │寅○○(88.9) │ │ │ │
│ │ │ │地○○(88.10)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楊金柄(86.12)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九 │一月二十日│千五百元│林偉挺(87.1) │輝(│八萬七千│書附表│
└───┴─────┴────┴────────┴──┴────┴───┘
┌───┬─────┬────┬────────┬──┬────┬───┐
│ │ 至 八十八│死會:一│趙宰澈(87.2) │88.5│元 │一編號│
│ │年十月二十│萬元 │施美汝(87.3) │) │冒名:四│十五,│
│ │日 │ │謝芮桓(87.4) │ │萬二千五│尚有活│
│ │ │ │陳玉瑾(87.5) │ │百元 │會會員│
│ │ │ │吳思戇(87.6) │ │ │未○○│
│ │ │ │宋志芳(87.7) │ │ │(二會│




│ │ │ │陳欣秀(87.8) │ │ │,一會│
│ │ │ │謝婉莉(87.9) │ │ │已兌現│
│ │ │ │黃艾萱(87.10) │ │ │,已繳│
│ │ │ │陳瑜瑄(87.11) │ │ │會款十│
│ │ │ │翁志遠(87.12) │ │ │七萬)│
│ │ │ │李淑琴(88.1) │ │ │、郭淑│
│ │ │ │翁幸惠(88.2) │ │ │慧(已│
│ │ │ │周寶葉(88.3) │ │ │繳會款│
│ │ │ │周志豪(88.4) │ │ │十七萬│
│ │ │ │賴美菊(88.6) │ │ │)、蔡│
│ ││ │未○○(88.7) │ │ │金欵(│
│ │ │ │郭淑慧(88.8) │ │ │已繳會│
└───┴─────┴────┴────────┴──┴────┴───┘
┌───┬─────┬────┬────────┬──┬────┬───┐
│ │ │ │未○○(88.9) │ │ │款十七│
│ │ │ │蔡金欵(88.10) │ │ │萬)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劉正韻(86.12)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十 │一月二十五│千五百元│雷叔平(87.1)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日 至 八十│死會:一│麗玲(87.2) │88.8│五百元 │一編號│
│ │八年十月二│萬元 │張進福(87.3) │) │冒名:八│十六,│
│ │十五日 │ │吳豐成(87.4) │張志│千五百元│尚有活│
│ │ │ │吳娟娟(87.5) │成(│(88.9部│會會員│
│ │ │ │林文青(88.6) │88.9│分已止會│B○○│
│ │ │ │楊世宗(87.7) │) │) │(已繳│
│ │ │ │陳文輝(87.8) │ │ │會款十│
│ │ │ │呂謀遠(87.9) │ │ │七萬八│
│ │ │ │鄭進利(87.10) │ │ │千五百│
│ │ │ │康淑玲(87.11) │ │ │元) │
│ │ │ │何正芸(87.12) │ │ │ │
│ │ │ │林欣怡(88.1) │ │ │ │
│ │ │ │方宏文(88.2) │ │ │ │
└───┴─────┴────┴────────┴──┴────┴───┘
┌───┬─────┬────┬────────┬──┬────┬───┐
│ │ │ │鄭淳穗(88.3) │ │ │ │
│ │ │ │吳思敏(88.4) │ │ │ │
│ │ │ │陳淑君(88.5) │ │ │ │
│ │ │ │陳順永(88.6) │ │ │ │
│ │ │ │吳文忠(88.7) │ │ │ │
│ │ │ │B○○(88.10)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一│陳弘益(87.1) │林明│首會:三│如起訴│
│ 十一 │二月六日 │萬七千元│林春紅(87.2) │輝(│十七萬四│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二│王月美(87.3) │88.8│千元 │一編號│
│ │年十一月六│萬元 │鄭祥美(87.4) │) │冒名:五│十七,│
│ │日 │ │廖士瑩(87.5) │ │萬一千元│尚有活│
│ │ │ │王惠君(87.6) │ │ │會會員│
│ │ │ │林明宏(87.7) │ │ │辰○○│
│ │ │ │洪美蘭(87.8) │ │ │(已繳│
│ │ │ │黃曉慧(87.9) │ │ │會款三│
│ │ │ │林春秀(87.10) │ │ │十五萬│
│ │ │ │洪美蘭(87.11) │ │ │七千元│
└───┴─────┴────┴────────┴──┴────┴───┘
┌───┬─────┬────┬────────┬──┬────┬───┐
│ │ │ │陳建安(87.12) │ │ │) │
│ │ │ │白 華(88.1) │ │ │ │
│ │ │ │魏銘仁(88.2) │ │ │ │
│ │ │ │洪敏義(88.3) │ │ │ │
│ │ │ │林麗卿(88.4) │ │ │ │
│ │ │ │葉錦秀(88.5) │ │ │ │
│ │ │ │林佳和(88.6) │ │ │ │
│ │ │ │林再彥(88.7) │ │ │ │
│ │ │ │李俊郎(88.9) │ │ │ │
│ │ │ │辰○○(88.10) │ │ │ │
│ │ │ │王衡梅(88.11)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桂甚(87.1)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十二 │二月七日 │千五百元│林春紅(87.2) │輝(│八萬七千│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一│王月美(87.3) │88.8│元 │一編號│
│ │年十一月七│萬元 │鄭祥美(87.4) │) │冒名:二│十八,│
│ │日 │ │楊世寶(87.5) │ │萬五千五│尚有活│
│ │ │ │王惠君(87.6) │ │百元 │會會員│
└───┴─────┴────┴────────┴──┴────┴───┘
┌───┬─────┬────┬────────┬──┬────┬───┐
│ │ │ │林可薰(87.7) │ │ │丙 ○│
│ │ │ │陳淑君(87.8) │ │ │(二會│
│ │ │ │黃曉慧(87.9) │ │ │已繳會│
│ │ │ │林春秀(87.10)│ │ │款三十│
│ │ │ │洪美蘭(87.11) │ │ │五萬七│
│ │ │ │許婉婷(87.12) │ │ │千元、│




│ │ │ │董純宜(88.1) │ │ │壬○○│
│ │ │ │魏銘仁(88.2) │ │ │(已繳│
│ │ │ │劉蕙蘭(88.3) │ │ │會款十│
│ │ │ │林麗卿(88.4) │ │ │七萬八│
│ │ │ │陳淑慧(88.5) │ │ │千五百│
│ │ │ │林佳和(88.6) │ │ │元) │
│ │ │ │桂甚(88.7) │ │ │ │
│ │ │ │丙 ○(88.9) │ │ │ │
│ │ │ │壬○○(88.10) │ │ │ │
│ │ │ │丙 ○(88.11) │ │ │ │
├───┼─────┼────┼────────┼──┼────┼───┤
││八十七年三│活會:八│定良(87.4) │張志│首會:十│如起訴│
└───┴─────┴────┴────────┴──┴────┴───┘
┌───┬─────┬────┬────────┬──┬────┬───┐
│ 十三 │月三日 至 │千五百元│林文玲(87.5) │成(│七萬八千│書附表│
│ │八十九年二│死會:一│蔡阿蓮(87.6) │88.9│五百元 │一編號│
│ │月三日 │萬元 │黃春葉(87.7) │) │冒名(已│十九,│
│ │ │ │楊忠霖(87.8) │林明│止會) │尚有活│
│ │ │ │邵美君(87.9) │輝(│ │會會員│
│ │ │ │穆美杏(87.10) │88.1│ │辛○○│
│ │ │ │陳秀清(87.11) │0) │ │(已繳│
│ │ │ │方相惟(87.12) │ │ │會款十│
│ │ │ │方相發(88.1) │ │ │五萬三│
│ │ │ │洪美雲(88.2) │ │ │千元)│
│ │ │ │許婉婷(88.3) │ │ │、盧修│
│ │ │ │雷惠美(88.4) │ │ │德(已│
│ │ │ │張大山(88.5) │ │ │繳會款│
│ │ │ │雷志誠(88.6) │ │ │十五萬│
│ │ │ │林麗卿(88.7) │ │ │三千元│
│ │ │ │蘇春蓒(88.8) │ │ │)、吳│
│ │ │ │辛○○(88.11) │ │ │秀鳳(│
│ │ │ │梁金發(88.12) │ │ │已繳會│
└───┴─────┴────┴────────┴──┴────┴───┘
┌───┬─────┬────┬────────┬──┬────┬───┐
│ │ │ │T○○(89.1) │ │ │款十五│
│ │ │ │戊○○(89.2) │ │ │萬三千│
│ │ │ │ │ │ │元) │
├───┼─────┼────┼────────┼──┼────┼───┤
│ │八十七年三│活會:八│曾晏生(87.4)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十四 │月十二日 │千五百元│許浩強(87.5)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至 八十九 │死會:一│慧慧(87.6) │88.9│五百元 │一編號│
│ │年三月十二│萬元 │林怡珍(87.7) │) │冒名(已│二十,│
│ │日 │ │林芳英(87.8) │張志│止會) │尚有活│
│ │ │ │萬品君(87.9) │成(│ │會會員│
│ │ │ │魏聖二(87.10) │88.1│ │T○○│
│ │ │ │朱淑琴(87.11) │0) │ │(已繳│
│ │ │ │朱國平(87.12) │ │ │會款十│
│ │ │ │江文賢(88.1) │ │ │五萬三│
│ │ │ │陳淑娟(88.2) │ │ │千元)│
│ │ │ │錢冠文(88.3) │ │ │、薛青│
│ │ │ │黃美惠(88.4) │ │ │垣(已│
│ │ │ │柳桂娟(88.5) │ │ │繳會款│
└───┴─────┴────┴────────┴──┴────┴───┘
┌───┬─────┬────┬────────┬──┬────┬───┐
│ │ │ │陳維行(88.6) │ │ │十五萬│
│ │ │ │魏銘仁(88.7) │ │ │三千元│
│ │ │ │戈美君(88.8) │ │ │)、李│
│ │ │ │陳建泰(88.11) │ │ │秀珠(│
│ │ │ │T○○(88.12) │ │ │已繳會│
│ │ │ │薛青垣(89.1) │ │ │款十五│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