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486號
TPDV,93,除,1486,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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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一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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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臺幣) │ │
├──┼─────────┼────────┼────────┼───────┼───────┤
│1 │裕砷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龍山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壹拾萬零壹佰柒│LS一二二八八│
│ │林輝銘 │ │日 │拾元 │六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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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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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