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441號
TPDV,93,除,1441,200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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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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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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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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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參拾捌萬捌仟零肆拾│BQ0五00一三│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業部 │ │玖元 │二 │ │
│ │司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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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