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642號
TPDV,93,重訴,642,200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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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陸佰叁拾貳萬叁仟壹佰零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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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