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0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貳仟零玖拾貳萬玖仟零捌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㈣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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