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周奉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貳仟零玖拾貳萬玖仟零捌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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