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34號
TPDV,93,重訴,534,200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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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代 理 人 林宜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佰捌拾貳萬叁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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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