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關於清算人,請原告及被告巨晟有限公司具狀陳明:被告巨晟有限公司是否有依公 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
請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利率表(以證明被告實際動用額度之 情形及利率)。
請原告具狀陳明請求遲延利息起算日九十二年十月卅日之理由(起訴狀記載被告巨 晟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遭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與利息起算日不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