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93號
TPDV,93,訴,893,200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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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關於清算人,請原告及被告巨晟有限公司具狀陳明:被告巨晟有限公司是否有依公 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
請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利率表(以證明被告實際動用額度之 情形及利率)。
請原告具狀陳明請求遲延利息起算日九十二年十月卅日之理由(起訴狀記載被告巨 晟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遭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與利息起算日不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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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