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九號
原 告 總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繳裁
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
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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