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179號
TPDV,93,訴,2179,200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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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九號
  原   告 總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繳裁
     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
     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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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立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