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二號
原 告 異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慧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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