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98號
TPDV,93,補,398,200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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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楊明廣律師
        尤英夫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紀文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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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