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楊明廣律師
尤英夫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紀文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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