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00號
TPDV,93,補,300,200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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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0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百穗傳播有限公司群之噰傳播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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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之噰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穗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