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0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百穗傳播有限公司、群之噰傳播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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