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六號
原 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被 告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一○九號十樓,依民事訴訟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