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3年度,522號
TPDV,93,拍,522,200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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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一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張家榮
  相 對 人 陳顯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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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