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士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被 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田晴彥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卅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廿五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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