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上 訴 人 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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