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一五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全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及坐落土地之
申報地價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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