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715號
TPDV,92,訴,5715,200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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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一五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全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及坐落土地之
申報地價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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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