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80號
TPDV,91,重訴,480,200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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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0號
  原   告 保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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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