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0號
原 告 保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