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瑞比染色試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才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理人 葛百玲律師 李瑞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楊久弘律師 林志宏律師 吳晨馨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丁○○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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