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萬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已於106 年7 月17日以聲請准 予撤回告訴事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 紙 (見本院卷第20頁)附卷可稽,按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