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05號
PTDM,106,交易,10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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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榮發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6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代 理人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本 院調解筆錄及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71至7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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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