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587號
TCDV,93,補,587,200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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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國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盛鑑
  送達代收人 李孟錦
  被   告 翊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淙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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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