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國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盛鑑
送達代收人 李孟錦
被 告 翊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淙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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