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576號
TCDV,93,補,576,200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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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送達代收人 黃達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
     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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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