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送達代收人 黃達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
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