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916號
TCDV,93,聲,916,200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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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雄
  送達代收人 李金鳳
  相 對 人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F0
~T40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零捌佰元 │ │
├─────────────┼─────────────┼──────────┤
│證人旅費       │伍佰元 │ │
├─────────────┼─────────────┼──────────┤
│合         計  │貳萬壹仟叁佰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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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