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雄
送達代收人 李金鳳
相 對 人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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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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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零捌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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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旅費 │伍佰元 │ │
├─────────────┼─────────────┼──────────┤
│合 計 │貳萬壹仟叁佰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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