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林騫順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AMRUL MUDZAKIR(印尼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MRUL MUDZAKIR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AMRUL MUDZAKIR 因逾期居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 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符合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 06年9月1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有關 機票不足額部分,正申請公務預算支付中,非續予收容顯難 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又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 期居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 ,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 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 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內政部移民 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調查筆錄、調查筆錄、入出國 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 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影本各1份為證。三、本院於106年9月13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 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 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