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6年度,2394號
ILDA,106,續收,2394,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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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林騫順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ODI HERMANTO(印尼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DI HERMANTO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DODI HERMANTO 因逾期居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 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符合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 06年9月1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又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不願 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 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 容處分書、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縣專勤隊違法外來人口 複詢簡表、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調查筆錄、內政 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國人居 停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 流向管制表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6年9月13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 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 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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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