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6年度,2367號
ILDA,106,續收,2367,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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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陳振順
相 對 人 TRUONG PHUOC VU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 PHUOC VU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居留,符合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 8月26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 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 其因連續曠職3日居留原因消失,遭聲請人廢止居留,顯有 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又受收容 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支付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機票部分 刻正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付中;另其在台無固定住居所,逃 離原工作場所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不適合為替代 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 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 外來人士收容入所申請表暨案件接收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 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內政部移 民署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外國人 居停留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 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所收容對象 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9月5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 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 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 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 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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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