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0號
ILDV,106,除,6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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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長樹
代 理 人 高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 號裁定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故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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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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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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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金泰企業社歐惠卿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106年2月5日 │100,990元 │LN4489978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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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