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3號
ILDV,106,訴,53,201709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沈信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侯協利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
㈠、被告林進財為「雪谷觀點」雜誌(下稱雪谷雜誌)之發行人 ,被告侯協利為擔任該刊物之總編輯,渠等與原告及訴外人 即五結鄉鄉簡松樹同為民主進步黨黨員,而被告於105年9 月15日發行之第二期雪谷雜誌上,刊載標題為「同黨不同調 ?」、「黨部應積極調解」、「五結鄉公所‧代表會主席」 ,內文引述訴外人簡松樹不實之指摘,針對五結鄉公所及代 表會主席雖然都是民進黨籍,但是卻發生不同調扯後腿的情 況,簡松樹也無奈的說:「五結的民進黨代表有七席,佔十 一席的多數,卻因主席選舉分成兩派,主席、副主席雖然都 是民進黨,黨團竟然沒有開過會,公所的預算甚至人事費用 都被砍掉,沒有溝通餘地的意氣用事。」、「簡松樹也期待 ,縣黨部能成為溝通、調解的平台,『黨部是桶箍,要把大 家都圍攏』,甚至必要時強力介入。他也無奈的表示,選前 很多人都搶著拿民進黨的旗幟,選完就丟了『這樣下去台灣 怎麼不會亂!』」、「他也認為,鄉鎮市公所層級預算原就 不多,同為民進黨籍的鄉鎮長及主席都無法合作讓預算過關 ,『不如廢了鄉鎮市公所算了!』」等語(上開報導內容下 稱系爭報導)。系爭報導指摘原告擔任鄉民代表會主席,民 主進步黨又屬議會多數,竟基於派別之爭,不願與同黨籍之 鄉長合作,刪除五結鄉公所105年度總預算之人事費用云云 ,實為簡松樹要求代表會先行刪減人事預算而後再為追加, 俾使約聘人員及臨時人員知所警惕,是系爭報導內容顯已貶 損原告之名譽無疑。
㈡、五結鄉公所105年度人事預算於104年11月25日五結鄉民代表 會第20屆第2次大會第12次會議,通過刪除減半之人事費用 在內之預算共計新臺幣(下同)1,029萬9,165元,嗣五結鄉



公所製作105年度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書,於105年 5月2日函請五結鄉民代表大會審議,經五結鄉民代表大會於 105年6月30日第20屆第3次大會第9次會議審議後,表決照案 全數通過,將人事預算全數加回,此亦據訴外人簡松樹及鄉 民代表會代表陳啟生證述無訛。而依訴外人簡松樹之證述, 其接受雜誌訪談之時間為105年6月底或7月初左右,惟系爭 報導刊登時間為同年9月15日,斯時人事預算早已經五結代 表會全數加回,被告於簡松樹接受訪談後迄發行該期雜誌前 ,有相當充裕之時間查證。詎被告從未向原告查證系爭報導 是否屬實,即率予刊登於雪谷雜誌上,顯難認可主張阻卻違 法。再依照證人陳啟生之證述,可證五結鄉公所105年人事 預算先刪後追加,是因為公所聘僱人員有人契約一年一簽, 有人半年一簽,制度混亂,形成不公平現象,故有代表於預 算審查時提議先通過聘僱人員半年的人事預算,另外半年先 保留,嗣後再以追加預算之方式補回,刪減人事預算乃所有 代表會成員之共識非原告主導。是以,簡松樹或係出於誤解 而於訪談中指摘,此與刪除預算之緣由不符。
㈢、被告未經查證即於雪谷雜誌刊登系爭報導,供不特定人大量 觀覽,已足使被告人格遭受負面評價,具體造成原告名譽、 人格和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並為回復名譽之處分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件之文字以24公 分高乘以17公分寬之規格,刊登於最新一期之雪谷雜誌上。二、被告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免為假執行。答辯以:
系爭報導係以五結鄉鄉簡松樹之陳述鄉公所之預算及人事 費用經五結鄉民代表會刪減之等言論,整理撰稿後所發表之 文章。被告係善意信賴簡松樹鄉長之言論,且經鄉長自述鄉 代表會未經溝通即刪減公所預算,已足使被告有相當理由確 信所謂「未經溝通預算即遭刪減」等言論為真實,已經過相 當之查證,始發表於雪谷雜誌上,並非虛妄或捏造。被告係 如實刊登五結鄉長之言論,且基於民進黨宜蘭縣黨部之立場 ,就五結鄉長此一言論,評論為同黨不同調,黨部需要積極 協調,並無擴大渲染。況系爭報導內容係針對五結鄉與代表 會就預算及所會關係欠缺溝通一事,表示黨部應介入協調之 意見表達,並非全然針對鄉民代表會主席即個人之批判。又 鄉公所與鄉民代表會間之互動,自屬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 難認原告之名譽因被告所刊登之系爭報導而有任何損害,且



原告亦未證明其因系爭報導所受具體損害為何。被告主觀上 並無毀損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且被告亦曾致電予原告,若 認鄉長言論因立場有所偏頗,被告亦願以相同版面及篇幅訪 問原告並發表於雪谷雜誌。是以,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況依簡松樹之證述五結鄉公所所編列 之105年度預算確實遭五結鄉代表會刪除數十項之預算,並 造成五結鄉公所因預算遭刪除而無法執行政策,而於施政上 略有窒礙之清況,該事實應屬真實。另依證人陳啟生之證詞 ,亦自承五結鄉鄉代表會對於五結鄉公所所編列之預算有刪 除之行為,且並未全數追加回復,亦足以證明被告等所採訪 五結鄉鄉長之內容及發表之報導內容皆屬真實。是被告所刊 登系爭報導內容針對五結鄉公所與五結鄉代表會之互動出現 問題所為之報導,僅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務為評價,並非對原 告有任何個人批判之報導。是原告之名譽應無受損之虞。三、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於雪谷雜誌刊登系爭報導內容,未經 查證即引用五結鄉鄉簡松樹之言論,造成對於原告名譽人 格法益之不法侵害,為此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 之損害及為回復名譽之處分等語,並提出宜蘭縣五結鄉民代 表會104年11月27日五鄉代字第1040001301號函、五結鄉公 所105年度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書、五結鄉民代表 大會105年7月1日五鄉代字第1050000543號函、五結鄉公所 99年至105年歲出(入)預算明細表、雪谷雜誌105年9月15日 發行第二期雙周刊之內容等文件為證,被告不爭執上開文書 之真正,惟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系爭報 導是否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不法侵害,而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相當處置之義務? ㈡、如前開爭點認為成立,則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金額為 若干?原告主張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茲認定如下:㈠、被告系爭報導並無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不法侵害:1、按當事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為雪 谷雜誌之發行人及總編輯,竟未經查證即於雪谷雜誌上刊登 系爭報導引述五結鄉鄉簡松樹之不實言論,致其名譽受有 損害等情,固據其提出被告所不爭執為真正之系爭報導為證 ,然被告辯以系爭報導係引述五結鄉鄉簡松樹言論且已經 查證,所刊登系爭報導為對五結鄉公所與五結鄉代表會之互 動所為之報導評價,並非對原告有任何個人批判之報導,並 無為不實報導及致原告名譽受損等語。是原告即應對系爭報 導侵害其名譽權之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



2、原告主張五結鄉公所105年度人事預算於104年11月25日五結 鄉民代表會第20屆第2次大會第12次會議,通過刪除減半之 人事費用在內之預算計1,029萬9,165元,嗣經五結鄉民代表 大會於105年6月30日第20屆第3次大會第9次會議審議後,已 將人事預算全數加回,並無證人簡松樹所稱公所總預算甚至 人事費用被砍掉,被告未經查證即刊登導此不實言論乙節, 經證人即五結鄉鄉簡松樹到庭結證稱:「(問:就105年 度約聘人員及臨時人員之酬金預算有無要求鄉代表會先行刪 除一半的預算?)沒有。」、「(問:該年度預算除刪除約 聘人員及臨時人員之酬金外,還有無刪除其他鄉公所之預算 ?)有(庭提105年度五結鄉總預算壹冊),在本件文件中 ,有詳列被刪除之預算,在前幾頁都是,這份文件可以供法 院參考。」、「(問:請證人簡要說明哪些預算遭刪除?) 幾乎每個課室都有遭刪除,有的項目是全數遭刪除,例如民 政課村里業務12萬元全數刪除,調解業務費、案件酬金部分 都有遭刪除,民政社會農業觀光等等幾乎每個課室都有。人 事費包括約聘及臨時人員費用都刪除半年。」、「(問:鄉 公所跟鄉代表會之間的關係如何?)從這屆開始就分成兩個 族群,目前縣黨部還在處理當中,本來縣黨部提名的主席、 副主席不是目前的人選,就是這樣才造成本件糾紛,目前的 主席把我當成沒有當選那組的人。」、「(問:是否曾經接 受黨部專訪?)是,在去年六月底我父喪期間,又逢臨時代 表會,黨部主委(按:即被告林進財)到我家向我父親上香 ,我主動提起,因為該次臨時代表會是要審查追加減預算, 包含臨時約僱人員去留問題,因為如果預算沒過就沒辦法續 僱,故擔心之餘,主動向黨部主委求助,希望黨部主委能扮 演溝通協調角色,否則很難執政。」、「(問:就黨團未開 會就刪除預算,是否知悉?)黨團本來就沒有開會,在這個 報導出來之前沒有開過會,在這個報導出來後,據我所知黨 團有開過一至二次會,但都沒開成。」、「(提示原證五文 章,問:這篇「同黨不同調」為標題之報導有引述你的言論 ,請確認這些言論是否如同你在專訪中所言?)是的,我當 初整個意思就是希望黨部扮演桶箍的角色,鄉長和代表會都 是民進黨籍,沒有辦法順利施政,會讓外界笑話。」、「( 問:被刪減之預算在105年6月30日是否有全數被加回?)當 時情形是臨時會,在7月1日第一次追加減預算審議,在沈主 席不在的情況下,由副主席以議事運作與代表通過的,當時 我尚在父喪期間請假不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背 面至110頁)。查,證人簡松樹係五結鄉鄉長,對五結鄉105 年總預算之編列及審議情形自知之甚詳,且與兩造均無特殊



親誼恩怨關係,並無甘冒偽證罪責而為虛偽證述之必要,所 證堪足採信。而依證人之證述,五結鄉公所所編列之預算確 有相當項目及金額遭五結鄉代表會刪除,其項目包括但不限 於人事預算,此亦與證人所提該年度五結鄉總預算書所載相 符,足證被告所刊登系爭報導並無與受採訪者發言原意不符 情形,且與事實亦無不符之處。另據證人即五結鄉鄉民代表 陳生到庭結證稱:「(問:五結鄉105年度總預算關於人 事費用部分,是否有先刪除後再追加回來的情形?)並不是 刪除費用的情形,而是我們發覺有些聘僱人員是半年的約, 有些是壹年的約,我們希望不要讓人有差別待遇的感覺,所 以預算都先編半年,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刪人事預算的情形。 」、「(問:105年度總預算除了刪除人事費用外,有無刪 除其他預算?)我們民意代表的職責是監督行政機關提出的 預算,認為有疑義的地方就會保留或刪除,這是對於鄉親選 民期待的回應,是選民給我的權利,但是如果保留或刪除的 公所確實有需要,我們還是都會用追加的方式給公所,方便 他們行政運作,我們都會因應鄉政的需要監督預算。」、「 (問:除了人事費用有無刪除其他費用?)公所的預算項目 很多,我沒有特別去記,而且可能先刪然後再追加回去,但 可以確認的是我們刪除的比例非常低,都是依據鄉民實際的 需求,如果確實沒有必要的我們還是會刪。」、「(問:原 證一確實有刪除人事預算以外的預算,有全數追加回來嗎? )要看狀況,實際刪除的結果我們都是有理由才刪,詳細情 形在議事錄中都有記載,不可能全數追加回來,都是因應鄉 民縣民的需要做追加或刪除。」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背 面至第127頁),是亦可佐證人簡松樹於系爭報導關於包括 但不限於人事預算遭代表會部分刪除(據證人陳啟生所言係 為統一聘僱人員契約時間編為半年)之陳述非虛。而縱鄉代 會嗣為因應鄉務運作之須而將部分刪除之預算項目或金額追 加回復,惟以證人簡松樹身為鄉長之職責所在,於所編列預 算有遭刪除情形,慮及施政得否順利進行,在受系爭報導採 訪時,陳及希望縣黨部能扮演溝通協調之角色使屬同黨從政 同志多數之五結鄉公所及代表會之互動更為順暢,以利鄉務 推動,並無不當,且所為用詞亦無過激聳動之處,更非針對 原告個人而發,自難認對原告名譽上有何不法侵害之惡意。 是以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責任,而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
㈡、本件既已認被告對原告不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則應賠償原告 之損害若干及如何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爭點,即無再予 審認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