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乙○○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街六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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