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111號
TCDM,93,交附民,111,200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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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乙○○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街六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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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