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六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豪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街一四五巷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許高川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ZG0000000號裁決
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違反者,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分別訂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者,處以罰鍰新台幣 二千四百元、六千元。又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 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 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 取;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 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八十條前段、第八十 一條前段定有明文。且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為 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 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 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如為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未收到該件違規通知單,原處分於法不合, 請求撤銷等語。
三、經查該件通知單,業經原舉發單位依法送達異議人之營業所在地,地址為「臺中 市○○街一四五巷二號一樓」,因查無此人而公示送達,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九十一)公警國七交字第0450號公告一紙附卷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送達為合法,異議人所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