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酉○○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進堂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被 告 地○○
午○○
玄○○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邢俊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亥○○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邢俊文律師
被 告 丙○○○
辰○○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第
四八九八號、第四八九九號、第四九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丑○○、酉○○、辛○○、壬○○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丑○○、酉○○、壬○○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戌○○、甲○○、戊○○、地○○、午○○、玄○○、乙○○、亥○○、丙○○○、丁○○、辰○○均無罪。
事 實
一、丑○○係臺中縣新社鄉公所秘書,負責核定發包工程底價及主持工程招標之開標
會議,酉○○係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辦理工程招標和開標審查與督 導工程施工業務,辛○○係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兵役課長,兼任工程開標之監標人 員業務,壬○○係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工程之 發包、設計、監工等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戌○○則係進昱工業 社之負責人,而甲○○係泯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泯巧公司)之職員。壬○ ○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至十一月間辦理屬於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之「臺中縣新社 鄉托兒所裝潢工程」業務時,竟與丑○○、酉○○、辛○○及甲○○(甲○○部 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等人共同基於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復 持以行使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均明知壬○○先行通知甲○○ 至臺中縣新社鄉公所托兒所裝潢工程之施作現場估價,經甲○○估價並至該工程 之所在地點逕行施作後,甲○○於工程完工而欲請領工程款時,前項工程僅曾簽 請鄉長陳博綜指定廠商名單並准予在工程合約書上加蓋印信,而比價手續則未備 ,已無法再實施合法比價程序,仍推由壬○○先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指示甲○ ○提出三家行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印章,而甲○○ 為取得承攬施作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遂向不知前揭工程施作進度之泯巧公司負責 人宇○○、金立傢俱行負責人天○○及宏典裝潢行負責人寅○○表示將進行投標 事宜而借用各該公司證照交予壬○○,除由甲○○自行於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 上送件人簽名欄內偽造「宇○○」之署押一枚,且盜蓋泯巧公司及宇○○之印文 各一枚,並偽造泯巧公司以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投標金額投標之內容在標單一紙 之私文書上再交予壬○○外,其餘則由壬○○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鄉公所內 ,在其職務上所掌開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填載:「前揭工程於如附表一編號三所 示之開標時間、由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比價廠商、以前揭投標金額參與投標」 等不實內容,並盜蓋得標廠商泯巧公司之印文一枚,再於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 三紙簽署壬○○自己之署押,且於送達時間欄內登載:「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五日上午九時十分、九時二十分」等不實內容,並在送件人簽名欄內偽造各該廠 商代表人「天○○」及「陳盈予」之署押各一枚,並盜蓋宏典裝潢行、陳盈予、 金立傢俱行及天○○之印文各一枚,且偽造宏典裝潢行及金立傢俱行分別以如附 表一編號三所示投標金額投標之內容在標單二紙之私文書上,以充宏典裝潢行、 泯巧公司及金立傢俱行已填寫標單,並將標單等投標文件送達臺中縣新社鄉公所 之依據,再由辛○○、丑○○、酉○○及壬○○分別在前揭文書之會監辦單位人 員(監辦人員)欄、主持人欄、主辦機關審查人員(會辦人員)欄及記錄欄內蓋 用職章,共同製作不實之標單、開標紀錄表及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繼之持以 行使供形式上比價之用,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廠商負責人及新社鄉公所對於投標資 料管理之正確性。又壬○○、丑○○及酉○○為符合前項工程已改由兵役課長辛 ○○監比之形式比價手續,遂共同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 ○將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已寄發之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0八九九號招商比價函 文之副本收受人欄內所載「財政課翁課長」之字樣塗改為「兵役課林課長」之字 樣而予以變造,並附入前項工程之卷證中以為行使俾供存查,另由丑○○負責將 業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簽准指定廠商名單之簽呈中原經鄉長陳博綜批示「派財政 課長監比」之字樣塗改為「派兵役課長監比」之字樣而加以變造,並附入前項工
程之卷證中以供存查,均足以生損害新社鄉公所對於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二、壬○○又基於前揭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十一月間辦理屬於九二一震 災復建工程之「臺中縣新社鄉托兒所鐵架工程」業務時,復與丑○○、酉○○、 辛○○及戌○○(戌○○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等人共同基於將 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均 明知壬○○先行通知戌○○至臺中縣新社鄉公所托兒所鐵架工程之施作現場估價 ,經戌○○估價並至前揭工程所在地點逕行施作後,戌○○於工程完工而欲請領 工程款時,前項工程僅曾簽請鄉長陳博綜指定廠商名單並准予在工程合約書上加 蓋印信,惟比價手續未備,已無法再實施合法比價程序,仍推由壬○○先於八十 九年一月間某日指示戌○○提出三家行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及營利事 業負責人印章,而戌○○為取得承攬施作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遂向不知前揭工程 施作進度之嘉輝鐵工廠負責人己○○及興業鐵工廠負責人庚○○表示將進行投標 事宜而借用各該公司證照交予壬○○,除由戌○○自行於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 上送件人簽名欄內簽寫自己之署押,且盜蓋徐千景、興業鐵工廠、己○○、嘉輝 鐵工廠及庚○○之印文各一枚,並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各比價廠商分別以如 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投標金額投標之內容在標單三紙後再交予壬○○外,其餘則由 壬○○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鄉公所內,在其職務上所掌開標紀錄表之公文書 上填載:「前揭工程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開標時間、由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 之比價廠商、以前揭投標金額參與投標」等不實內容,並盜蓋得標廠商進昱工業 社之印文一枚,再於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三紙簽署壬○○自己之署押,且於送 達時間欄內登載:「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分至九時二十五分」 等不實內容,並在送件人簽名欄內偽造各廠商代表人「徐千景」及「徐木枝」之 署押各一枚,以充嘉輝鐵工廠、興業鐵工廠及進昱工業社已填具前揭標單,並將 標單等投標文件送達臺中縣新社鄉公所之依據,再由辛○○、丑○○、酉○○及 壬○○分別在前揭文書之會監辦單位人員(監辦人員)欄、主持人欄、主辦機關 審查人員(會辦人員)欄及記錄欄內蓋用職章,共同製作不實之標單、開標紀錄 表及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繼之持以行使供形式上比價之用,足以生損害於各 該廠商及新社鄉公所對於投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又壬○○、丑○○及酉○○為 符合前項工程已改由兵役課長辛○○監比之形式比價手續,遂共同承上開行使登 載不實公文書及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於不詳時、地利 用前揭托兒所裝潢工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0八九九號招 商比價函文之文號制作「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0八九九號 、新社鄉托兒所鐵架工程~」等不實內容之招商比價函文,並附入前項工程之卷 證中以為行使俾供存查,另由壬○○、丑○○或酉○○其中一人將已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日檢陳予鄉長陳博綜加蓋印信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款,加 註同時提出「圖樣二張、施工說明書一張、標單一張及開標紀錄一張」等內容而 予以變造,並將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簽准指定廠商名單之簽呈中原經主計主 任宙○○、秘書丑○○及鄉長陳博綜批示「十二月一日」之字樣更改為「十月一 日」,再由丑○○負責將前揭簽呈中原經鄉長陳博綜批示「派財政課長監比」之 字樣塗改為「派兵役課長監比」之字樣,且由酉○○將簽呈中廠商名單「欣鉅工
程行」及「煒盛企業社」之字樣刪改為「嘉輝鐵工廠」及「興業鐵工廠」之字樣 而共同加以變造,並附入前項工程之卷證中以供存查,足以生損害新社鄉公所對 於公文管理之正確性。
三、壬○○復承前揭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十一月間辦理屬於九二一震災 復建工程之「臺中縣新社鄉會議室裝潢工程」及「臺中縣新社鄉會議室鐵架工程 」業務時,復與丑○○、酉○○、辛○○、甲○○及戌○○(後二人此部分未據 起訴)等人共同基於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其等均明知壬○○先行通知甲○○及戌○○分別至臺中縣新社鄉 公所會議室工程之施作現場估價,經甲○○及戌○○估價並至前揭工程所在地點 逕行施作後,甲○○及戌○○於工程完工而欲請領工程款時,前項工程僅曾簽請 鄉長陳博綜指定廠商名單並准予在工程合約書上加蓋印信,而比價手續未備,均 已無法再實施合法比價程序,仍推由壬○○先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指示甲○○ 及戌○○提出三家行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印章,而 甲○○及戌○○為取得承攬施作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遂分別向不知前揭工程施作 進度之泯巧公司負責人宇○○、金立傢俱行負責人天○○及宏典裝潢行負責人寅 ○○、嘉輝鐵工廠負責人己○○及興業鐵工廠負責人庚○○表示欲參與投標而借 用各該公司證照交予壬○○,除由甲○○先行於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上送件人 簽名欄內偽造「宇○○」之署押一枚,且盜蓋泯巧公司及宇○○之印文各一枚, 並偽造泯巧公司以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投標金額投標之內容在標單一紙之私文書 上再交予壬○○外,其餘則由壬○○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鄉公所內,在其職 務上所掌開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填載:「前揭工程於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開標 時間、由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比價廠商、以前揭投標金額參與投標」等不實內 容,並盜蓋得標廠商泯巧公司之印文一枚,再於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三紙簽署 壬○○自己之署押,且於送達時間欄內登載:「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 八時五十分至九時二十分」等不實內容,並在送件人簽名欄內偽造「天○○」及 「王建琳」之署押各一枚,且盜蓋宏典裝潢行、陳盈予、金立傢俱行及天○○之 印文各一枚、偽造前揭比價廠商欲分別以前揭投標金額投標等不實內容在標單二 紙之私文書上,以充宏典裝潢行、泯巧公司及金立傢俱行已填載前揭標單,並將 標單等投標文件送達臺中縣新社鄉公所之依據;而除戌○○盜蓋徐千景之印文二 枚、興業鐵工廠及庚○○之印文各一枚、嘉輝鐵工廠之印文三枚及己○○之印文 二枚,且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各比價廠商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投標金 額投標等不實內容在標單三紙後再交予壬○○外,其餘則由壬○○於八十九年一 月間某日在鄉公所內,在其職務上所掌開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填載:「前揭工程 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開標時間、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比價廠商、以前揭 投標金額參與投標」等不實內容,並盜用得標廠商進昱工業社之印文一枚,再於 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三紙簽署壬○○自己之署押,且於送達時間欄內登載:「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八時五十二分至九時四十五分」等不實內容,並 在送件人簽名欄內偽造「徐千景」、「己○○」及「庚○○」之署押各一枚,以 充嘉輝鐵工廠、興業鐵工廠及進昱工業社已填寫前揭標單,並將標單等投標文件 送達臺中縣新社鄉公所之依據,再由辛○○、丑○○、酉○○及壬○○分別在前
揭文書之會監辦單位人員(監辦人員)欄、主持人欄、主辦機關審查人員(會辦 人員)欄及記錄欄內蓋用職章,共同製作不實之標單、開標紀錄表及投標文件專 人送達紀錄,繼之持以行使供形式上比價之用,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廠商及新社鄉 公所對於投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又壬○○、丑○○及酉○○為符合前項工程已 改由兵役課長辛○○監比之形式比價手續,遂共同承上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 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因臺中縣新社鄉大林國民小學八十八年十 二月七日(八八)大林小字第四00三號函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送達臺中縣新 社鄉公所,以總收發文號第0一一八六四號編號,且係壬○○承辦,壬○○見狀 認得利用上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總收發文號第0一一八六四號之文號,更改作 為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形式上通知本件相關廠商比價之文號,遂於八十九年一月十 八日、十九日間持其承辦受理之臺中縣新社鄉大林國民小學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八八)大林小字第四00三號函文,向臺中縣新社鄉公所承辦總收發文業務登 記業務之臨時單工子○○詐稱該公文有錯誤,須註銷上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總 收發文號第0一一八六四號之文號等不實事項,使子○○信以為真將上開八十八 年十二月八日總收發文號第0一一八六四號之文號註銷,將臺中縣新社鄉大林國 民小學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八八)大林小字第四00三號函文上之「新社鄉公 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第0一一八四號收文章」之戳章印文劃「×」,並依壬○ ○指示改蓋用「新社鄉公所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六五二號收文章」之戳章印文 於該函文上,另配合壬○○指示,開立臺中縣新社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總收發文號V六五二號之甲、乙、丙表三聯單供作受理臺中縣新社鄉大林國民小 學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八八)大林小字第四00三號函之公文管制作業使用, 並開立臺中縣新社鄉公所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總收發文號V一一八六四號之甲 、乙、丙表三聯單供作辦理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形式上通知嘉輝鐵工廠、興業鐵工 廠及進昱工業社參與該工程比價之用,並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臺中縣新社鄉 公所製作臺中縣新社鄉公所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一 八六四號函文二紙,分別通知泯巧公司、金立傢俱行及宏典裝潢行、嘉輝鐵工廠 、興業鐵工廠及進昱工業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臺中縣新社鄉公所會議室 參與該工程比價之函稿(雙稿並呈)二紙,經與壬○○有共同登載不實概括犯意 聯絡之酉○○在函稿蓋章同意後,作成前揭函文正本附入前揭工程案卷中以為行 使俾供存查。又壬○○、丑○○或酉○○其中一人並將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 日檢陳予鄉長陳博綜加蓋印信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款,加註同時提出 「圖樣三張、施工說明書一張、標單一張及開標紀錄一張」等內容而予以變造, 且由丑○○負責將前揭簽呈二紙中原經鄉長陳博綜批示「派財政課長監比」之字 樣均塗改為「派兵役課長監比」之字樣,並由壬○○將簽呈中原有之廠商名單塗 改為「嘉輝鐵工廠」及「興業鐵工廠」之字樣而共同加以變造,並均附入前項工 程之卷證中以供存查,足以生損害新社鄉公所對於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丑○○、酉○○、辛○○及壬○○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酉○○及壬○○固均坦認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工程原均 以議價方式發包施作,雖被告壬○○依主計宙○○之指示而簽請指定三家廠商比 價,然均未實際進行比價手續,迨至廠商欲請款時,始要求廠商提出三家廠商之 證照資料而補具開標流程資料以利請款等情不諱,另被告辛○○固就伊確有於前 揭工程之開標紀錄表及標單上簽名以示監標等情供認不諱;惟被告丑○○、酉○ ○、辛○○及壬○○仍均矢口否認其等有何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被告丑○○、酉○○及壬○○均辯稱:前揭工程之 簽呈、招商比價函及工程合約書均於工程請款前即依法簽請核可、寄發及檢附予 鄉長陳博綜核可加蓋印,並無任何變造或登載不實情事;且前揭大林國小之函文 乃係依法銷號後,按慣例補發新社鄉會議室鐵架及裝潢工程之招商比價函,原大 林國小請求補助修復經費之公文及會議室工程之招商比價函,均無變造收文日期 及文號之情云云;另被告辛○○則辯稱:伊僅係依照標單等資料負責監標,不知 該等工程之施作進度,亦不知係補行形式比價程序,尚無明知而登載不實之情云 云。惟查:
(一)被告丑○○於警詢及偵查時陳稱:「當時因震災後待辦事情很多,壬○○並未 依規定辦理,我本人也疏於注意,直至八十九年元月間,壬○○親自來向我表 示,會議室鐵架及裝潢工程已竣工,包商多次向鄉公所請款,但因當時未依規 定辦理比價手續,致包商無法請款,我當時即責問渠為何不依規定辦理相關比 價手續,壬○○表示因忙而漏未辦理,今面臨包商追討工程款,希望能補辦相 關手續,我基於包商如未能領得工程款必將對本所提出訴訟,且確已施作完工 ,遂同意壬○○補辦相關比價手續,但我要求上述三工程需經確實驗收手續後 才能給付工程款,故會議室工程係由壬○○事後補辦發包業務。所有相關文書 資料是由壬○○製作後,再交付酉○○及兵役課長辛○○核章,其中辛○○會 核章係我要求渠配合辦理,之後再經我爰依往例決行辦理。上述工程施作中, 我是知道有工程進行中,但我當時因本所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發包案件相當多 ,所以一時疏忽而未察覺上述工程並未依規定辦理發包作業。我記憶所及壬○ ○陳報補辦發包比價手續者,除會議室之鐵架及裝潢工程外,並未有『附設托 兒所臨時教室工程』陳報要補辦手續,故我不清楚尚有其他未依規定程序發包 之工程案件。」(詳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八十九年他字第二六五三號偵查卷宗 第一0一頁警詢筆錄)、「(有關新社鄉公所會議室鐵架及裝潢工程是否均係 你找人施做後再補辦比價程序?)是先施作再補辦手續,我因為太忙了沒有特 別注意,至包商來催款我才知道沒做比價程序。(提示)⒓⒔鐵架工程及裝 潢工程,開標紀錄表有無確實依程序辦理開標流程?)是事後補蓋的。震災剛 開始時,九二一緊急命令中有說可以議價,後來承辦人員去找廠商議價,後來 主計說不行,說要比價又去找二家一起來比價,所以就變成形式上的比價。」 等情(詳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九十年二月九日八十九年他字第二六五三號偵 查卷宗第一一八頁、第一二五頁偵訊筆錄),既核與被告酉○○供陳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工程均係先行施作後,始補辦形式比價手續等情,以及被告 壬○○於偵查時陳稱:「(⒓⒔鐵架工程及裝潢工程之開標紀錄表有無確實 依程序辦理開標流程?)是施作廠商去找另兩家廠的資料,事後填上去的,製
作的時間應該是八十九年二月,在包商催款之後,如果手續不補辦,無法撥款 給施作廠商。(投標文件送達當事人紀錄是否也為事後補的?)是事後補的。 」(詳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他字第二六五三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八頁偵 訊筆錄)」等情互核相符,復經被告戌○○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詳見理由(十)】陳述詳實,並有包商估價單、標單、投標文件專人送達 紀錄及開標紀錄表等(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偵查案卷第七八頁以下 )附卷可參,是堪認被告壬○○、丑○○及酉○○確係明知而共同在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四所示各項工程之標單、開標紀錄表及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表上登 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比價廠商、投標金及開標日期」等不實事項無 訛。
(二)托兒所裝潢工程部分:本項工程之簽呈及招商比價函確係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 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製作及發文等情,業據被告壬○○、丑○○及酉○ ○等人陳述詳實,復有鄉長陳博綜等人簽章之簽呈、招商比價函、載明「泯巧 、招商比價函等」字樣之乙表、丙表及收發文號檔案對照表附卷可佐(附於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偵查案卷第九十頁以下),則該等簽呈及招商比價函 確係工程完工請款前,即由被告壬○○依時按程序簽請發文,並非事後變造或 登載不實者,堪先認定。然查,本項工程之開標紀錄表、標單及投標文件專人 送達紀錄乃係事後補具者,既如前述,則依被告壬○○、丑○○及酉○○等人 供陳本項工程原由鄉長陳博綜指定財政課課長監比,財政課課長癸○○家中有 事,始改由兵役課課長監比等情,以及被告辛○○證述:「監辦人員欄內辛○ ○之簽名確係我本人親簽,大約是在八十九年三月間(詳細時間已記不清楚) ,我到外地出差(詳細日期要查報銷資料),因有事再繞回新社鄉公所,經過 丑○○的辦公室時,他把我叫進去,拿出上述兩件開標紀錄,表示要補辦開標 手續,並要我在監辦人員欄蓋章,我之前沒看過指定我負責監比之函文」等語 以觀,堪證本項工程之簽呈及招商比價函上以校對章修改為「派兵役課長監比 」等字樣之內容,乃係被告壬○○、丑○○及酉○○等人於事後補辦形式之比 價程序時,因已另找兵役課課長監比而非依原先之簽呈或招商比價函之內容由 財政課課長監比,始加以變造者,甚為明確。
(三)托兒所鐵架工程部分:本項工程之簽呈應係被告壬○○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簽請鄉長陳博綜等人核章等情,既據被告壬○○等人陳述詳實,且有簽呈(附 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第七六頁)存卷可佐,則該項簽呈確係工程完工 請款前,即由被告壬○○依時簽請核准,亦非事後偽造者,堪可認定。惟查, 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0八九九號托兒所鐵架工程之招商 比價函乃係事後補具而未發文,其登載之內容不實,且事後另變造為「派兵役 課長監比」之字樣等情,此由簽請通知比價函內鄉長陳博綜、主計宙○○及秘 書丑○○之核可日期均由「十二月一日」之簽章有遭竄改為「十月一日」之情 ,另鄉長批示「派財政課長監比之字樣」亦遭塗改為「派兵役課長監比」等情 (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偵查案卷第七六頁),可知托兒所鐵架工程 部分之簽呈應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始由被告壬○○簽請鄉長陳博綜等人核 准,並非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即簽請發文,而被告壬○○等人蓋無於尚未簽請鄉
長核可之前,即先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製作及寄發前揭招商比價函之餘地 。準此,前揭托兒所鐵架工程之招商比價函確係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之後某日 始另行補具,並未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發文,而有登載不實之情;又前揭簽 呈乃為配合前揭招商比價函及事後形式比價程序內容之記載,始將「原核可日 期:十二月一日、派財政課長監比、擬通知欣鉅工程行、煒盛企業社」等字樣 變造為「核可日期:十月一日、派兵役課長監比、擬通知嘉輝鐵工廠、興業鐵 工廠」等字樣,允無疑義。況查,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 0八九九號之招商比價函並無如同會議室之鐵架及裝潢工程而附有雙稿並呈之 函稿等情,既為被告壬○○等人所不爭執,且本項工程之乙表、丙表及收發文 號檔案對照表亦僅載明「泯巧」之字樣,益見前揭文號之招商比價函僅係就托 兒所裝潢工程部分為之,尚未包含托兒所鐵架工程部分甚明。基上可知,前揭 托兒所鐵架工程之招商比價函顯係利用托兒所裝潢工程之發文字號,以倒填日 期之方式補行製作,並非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實際發文者,且於事後補具形 式比價程序時,又更改副本收受欄內為「兵役課林課長」之字樣,允無可疑。(四)會議室鐵架及裝潢工程部分:前揭工程之簽呈應係被告壬○○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一日簽請鄉長陳博綜等人核章,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五日檢陳工程合 約書簽請加蓋印信等情,既據被告壬○○等人供述詳實,且有經鄉長陳博綜等 人核章之簽呈(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第一0四頁、第一0七頁、第 一一八頁、第一二一頁)存卷可佐,則前揭工程之簽呈確係工程完工請款前, 即由被告壬○○依時簽請核准,均非事後偽造者,亦堪認定。然查,依被告壬 ○○於前揭乙表及丙表之預定結案日期及簽收日期欄內簽寫「一月十九日」等 字樣,以及原總收文日期欄內確有將「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之戳章覆蓋為「 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之痕跡(詳見乙表及丙表,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 五號偵查案卷第六七頁),可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總收文 號V一一八六四號「受文者:嘉輝鐵工廠、招商比價函」之乙表及丙表部分確 有將「收文日期: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變造為「收文日期:八十八年十二月 八日」,且收發文號檔案對照表上亦不實登載「十二月八日、嘉輝、建、創、 永」之內容等情,而前揭招商比價函之收文日期並非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應 係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為是。據上,已堪認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八中縣新鄉 建字第一一八六四號之招商比價函、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雙稿並呈之臺中縣新 社鄉公所稿二紙均係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始另行補具,並非於八十八年十二月 八日發文,而均有登載不實之情;又前揭簽呈乃為配合前揭招商比價函及事後 形式比價程序內容之記載,始將會議室鐵架工程之簽呈上「派財政課長監比」 之字樣及擬通知之廠商名稱變造為「派兵役課長監比、擬通知嘉輝鐵工廠、興 業鐵工廠」等字樣,並將會議室裝潢工程之簽呈上「派財政課長監比」之內容 變造為「派兵役課長監比」之字樣,允無疑義。況且,倘若鄉長陳博綜乃於簽 呈中指派兵役課課長負責監比,則被告壬○○製作前揭招商比價函之時,自可 逕依該項內容繕打副本送兵役課課長之字樣,蓋無事後始以校對章予以更改之 情,又被告徐貴等人倘若係依據前揭簽呈之內容寄發招商比價函,何以會議室 裝潢工程之簽呈上已明確記載指定之廠商為「王建裝潢有限公司」,而招商比
價函之內容卻將正本送廠商「金立傢俱行」,是益徵前揭招商比價函確係被告 壬○○等人遲至補具形式比價程序時,為配合被告戌○○及甲○○所提出之三 家廠商名稱,始另行製作,並非於十二月一日簽准後隨即按簽呈之內容製作, 且前揭簽呈及招商比價函亦為配合形式負責監比之兵役課課長,而有事後更改 部分內容之情,至為明確。綜上,足認新社鄉會議室鐵架工程及裝潢工程之招 商比價函、稿乃遲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始行製作,而總收文號V一一八六四 號之乙表及丙表之收文日期及收發文號檔案對照表,顯係利用八十八年十二月 七日大林國小小字第四00三號總收文號一一八六四號之收文日期及文號填載 ,而有遭變造及登載不實之情,已堪認定。
(五)又查,托兒所及會議室之鐵架工程均有於請准加蓋印信之簽呈上檢陳工程合約 書,該等工程合約書內均載明同時檢附開標紀錄表、標單等資料,此部分有所 不實:蓋以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同時締約之托兒所及 會議室之裝潢工程部分所請准加蓋印信之簽呈均未檢附該等資料,此有各該工 程之合約書存卷可佐(詳見各合約書末頁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款),顯見鐵架工 程之工程合約書確有事後遭加註前揭事項之情。蓋依會議室之鐵架及裝潢工程 均遲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始補具標單及開標紀錄表等資料,且托兒所之鐵架 及裝潢工程亦於完工請款時(預完工日均為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始補具前 揭資料,該等工程於締約時均尚未由被告戌○○及甲○○出具形式比價廠商之 資料,而鄉長陳博綜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即核准簽訂工程合約書並蓋用印信 等情為觀,足見被告壬○○等人應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即於簽呈之同時檢附 前揭工程合約書,惟未同時檢附不實之標單及開標紀錄表,而係事後於補具形 式比價手續時,始於托兒所及會議室之鐵架工程合約書上加註業已檢附標單及 開標紀錄表等資料之不實事項。
(六)另觀諸被告己○○、庚○○即嘉輝鐵工廠及興業鐵工廠之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 均陳稱:「有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印章在我住處交給戌○○,因他說要標 工程。沒收到公所通知,戌○○說要借工廠資料標工程,沒說要標什麼工程, 也沒說要請款了才要借資料比價。」等語、被告寅○○即宏典裝潢行之負責人 陳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旬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印章(非印鑑章)借甲 ○○標工程,因是同學所以同意他用我裝潢行名字,不知泯巧公司與其有何關 係,我沒有開發票,也沒接到比價通知,亦沒到場比價。甲○○跟我說工作上 需要,要公司的資料,沒說要標什麼工程,也沒說標到要給我多少借標回饋。 」(詳見九十年五月七日本院刑事卷宗第一二三頁訊問筆錄、九十一年八月九 日第四四一頁審判筆錄)、被告天○○即金立傢俱行之負責人陳稱:「我只有 提供傢俱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印章給甲○○,他說鄉公所有一點小工作,本件 沒收到比價通知,也沒到場比價。甲○○跟我借公司資料,說要做鄉公所的工 作,但沒說要做什麼工程,也沒說要給任何回饋。」(詳見九十年五月七日本 院刑事卷宗第一二四頁訊問筆錄、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四四0頁審判筆錄)及 被告宇○○即泯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稱:「托兒所及會議室的裝潢工程我沒 參與,是我們公司職員甲○○借公司資料去標的,我同意他以公司名義請款或 開發票,但實際施作、請款部分都是甲○○跟公所的人接洽。」等情,核與被
告戌○○及甲○○供述情節相符,復有證人徐千景等人證述詳實,足認前揭廠 商之負責人雖有同意借牌予被告戌○○及甲○○進行工程投標程序使用,然實 不知該等工程之施作進度,亦不知出借前揭資料及印章乃供被告壬○○等人進 行形式比價程序之用,是被告戌○○及甲○○等人事後蓋用前揭公司行號及負 責人之印鑑章於標單、開標紀錄表,或在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等資料上以各 該公司、行號代表人名義簽寫署押,均顯係逾越該等出借公司、行號證照者之 授權,故而,不僅前揭工程之標單、開標紀錄表及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之內 容確有不實,且其上各該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之印文或簽章亦屬遭盜蓋或偽造 者,尚無疑慮。
(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大林國小小字第四00三號函之收文日期之戳章,確有遭 更改之情:1、依被告癸○○於警詢時陳稱:「依新社鄉經所公文簽陳速度, 大林國小函之收文日期應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亦即收文號為該資料 上遭塗銷之新社鄉公所收文號,而非另一收文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文 號為六五二號收文章,且新社鄉公所所收公文號縱使銷號後再行來文,也不可 能有跨年度之收文號。」(詳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他字第二六五三號 偵查卷宗第一七六頁警詢筆錄)及被告宙○○於警詢時陳稱:「大林國小申請 補助之函文係由壬○○承辦,我因本所並未編列是項補助經費,所以係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簽註意見,請該校專案向上級機關申請補助,該函上收文日 期及字號何以登記為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地六五二號,我不清楚,但我確定係 於此收文日期前會簽。」等語(詳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他字第二六五 三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七頁警詢筆錄),堪認被告壬○○辯稱該函文之收文日期 並無遭竄改之情,已屬可疑。2、又證人即在新社鄉公所擔任臨時單工負責收 、發文工作之子○○於警詢及偵查時既已迭次證稱:「大林國小八十八年十二 月七日八八大林小字第四00三號函請『新社鄉公所補助震災緊急修復工程經 費公文』及新社鄉公所總收發文登記第0一一八六四號乙、丙表各乙份係由我 本人辦理收文無誤,鄉公所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收文,我並根據正常之收 文程序在該函文上蓋當日收文日期章戳及填寫總收發文三聯單。黃色乙表係作 為檔案室歸檔用,紅色丙表係由我收執以備核考,來(受)文者欄係收發文之 對象,日期欄係代表來函發文日期及文號,總收發文日期係記載於收發文時間 欄位,承辦人欄係登載承辦單位負責人姓名,承辦員簽名欄係由簽收人員簽名 確認,至於0一一八六四號欄係代表總收發文號,該公文經完成收文程序,即 交建設課長酉○○代為簽收後,由建設課技士承辦人壬○○處理。(提示:新 社鄉公所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一八六四號鐵架及裝潢工 程招商比價函文稿及該所發文登記案號V一一八六四號之乙、丙表各乙份)壬 ○○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持前述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業經總收文號第0一 一八六四號完成正常收文程序之大林國小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八八大林小字第 四00三號函找我,壬○○當時向我表示此公文有錯誤,要求我註銷原收文字 號(第0一一八六四號),我基於承辦人的意見不疑有他,乃遵照其意思,將 原已於該函中已蓋有「新社鄉公所⒓6.第0一一八六四號收文章」之圓戳章 之處劃『X』,惟壬○○仍不滿意,卻自行以原子筆在圓戳章上『⒓6.第0
一一八六四號』塗抹,同時要求我將此文號保留供渠使用,並又要我將圓戳章 日期調為『⒈⒙』,重新蓋於該份函文上後,並給予新文號為『V652』 號。另由於前述已被壬○○所要求註銷之第0一一八六四號,依規定我必須重 新開立總收發文三聯單,並在其上註明為『V11864』以為區別,我本人 依慣例即在前述三聯單上蓋上當日『⒈⒚』作為總收文日期,並告訴我是以 公所名義新發文,故要求我蓋上『創』字樣於備考欄上,至於為何三聯單總收 文日期事後被塗改為『⒓⒏』我不清楚,由於壬○○要求之保留第0一一八 六四號文號係八十八年度的舊文號,經我數次向渠催討公文,渠遲遲未發文, 至八十九年六月間,壬○○主動前來向我查詢前述保留之舊文號是幾號,並以 要查核比對公文為由,逕行將該三聯單取走,自此以後我即未曾見過該三聯單 ,亦未曾向渠追討。『V』代表意義係原已依收發文程序登錄之文號,經註銷 後重新使用時,為了區別所做的註記,至於該乙、丙表登記之招商比價函文我 未曾見過,亦不知有該函文。至於三聯單乙、丙表所載主旨『招商比價』、來 (受)文號欄『嘉輝鐵工廠』等內容應係鍾玉莉之筆跡,其餘承辦員『壬○○ 』、承辦員簽名及簽收日期等內容係由我填寫無誤。新社鄉公所總收發登記V 六五二號乙、丙表為我填寫無誤,由於壬○○前述要求我註銷原大林國小函第 ○一一八六四文號後,並給新收文第六五二號,我為符合收發文正常程序,重 新製作總收發文三聯單,並依壬○○指示在三聯單日期欄填註『年1月日 時』等內容,及遵照壬○○於『承辦員簽名欄』上代簽『徐』字樣、『簽收 日期』欄填註『1/18』,同時將備考欄『創』字樣上劃『X』,故壬○○ 即能夠以前述之收文文號作為渠函覆大林國小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八中縣新 鄉建字第○六五二號發文之依據。(何以收文字號能作為函覆大林國小八十九 年一月十八日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六五二號發文之依據?)新社鄉公所若接 獲來函,於函覆發文時並不另立新文號,逕以原收文字號作為發文字號。(提 示:新社鄉公所⒓⒎至⒓⒑之收發文號檔號對照表原件,請問該對照表一 一八六四欄位原以藍筆記載『12/8大林國小建永』等內容,業遭以立可白 修正液修塗,並改以紅筆記載『12/8嘉輝建創永』等字樣,此究係何人塗 改?原因為何?)該項業務係由檔案室鍾玉莉負責,故我不清楚,需問鍾玉莉 本人才清楚。至於前述有關新社鄉公所⒓⒏八八中縣新鄉建字第一一八六四 號鐵架及裝潢工程招商比價等情我均不清楚。」(詳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八十 九年他字第二六五三號偵查卷宗第三八頁警詢筆錄)、「(大林國小⒓⒎四 ○○二號函上之收文章為何有兩個?為何有一個被塗改?)被塗改的那個章是 我蓋的,第二個(未塗改)也是我改的。是壬○○拿這公文給我說第一個收文 章有問題要註銷,我就依他的指示塗掉原先之收文章,再蓋第二個章(⒈⒙ 日)。第一個章我打叉,塗改日期是壬○○當場塗的。他是在⒈⒚拿公文到 收發室叫我更正的。除了這份公文外,程序上還要更改收發文三聯單,改日期 戳為⒈⒙,這個部分也是我改的。同時為了配合公文改為⒈⒙第六五二號 ,所以V652號的總收文三聯單上全部改成大林國小⒓⒎第四○○三號的 來文。以上的事情都是壬○○在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當場叫我做的。(就妳收 發程序上是否可以做前述之更改變動?)公所規定如來文有錯誤,附件不符的
情形,承辦人可以要求我們退件,把文號註銷掉,然後再把這個被註銷的文號 空著,等日後有新的來文或公所要發文時掛上這個文號。(壬○○持本公文要 求妳註銷時,為何又要再補一個新的文號?平常是否有此情形?)平常如退件 時就只有註銷原文號而已,沒有一再於同一個公文上掛另一個新的收文章,這 件公文是壬○○叫我做,而我沒懷疑有什麼問題,就依他指示去做。(詳見八 十九年九月六日八十九年他字第二六五三號偵查卷宗偵訊筆錄第一一0頁)等 語,益徵前揭函文之日期戳章確有遭塗改而另行補蓋之情,至為卓然。(八)再查,前揭會議室之鐵架及裝潢工程之函稿,乃係被告壬○○承辦,經酉○○ 簽章及代鄉長決行等情,既有簽呈及函稿附卷可佐,且被告丑○○、酉○○及 壬○○亦均供陳渠等知悉該等工程係事後補辦形式比價程序等語在卷,堪認被 告丑○○、酉○○及壬○○等人就前述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次參 諸被告壬○○於警詢時供稱:「我所承辦之工程中有部分不符合法定程序。會 議室及托兒所之鐵架及裝潢工程均由我事先指定一家特定廠商承作,且未辨理 比價手續,故比價開標紀錄表記載之內容並不實在。主要原因為新社鄉鄉長陳 博綜九二一大地震後指示我儘快辦理前揭工程,我即找建設課長酉○○商量要 以何種方式辦理發包,因當時政府緊急命令尚未頒布,經我等討論後,最後酉 ○○裁示均以一家議價方式辦理發包,經我向主計主任宙○○表示欲以議價方 式辦理後,宙○○答稱仍需依規定辦理比價方符合程序,我在當時告訴宙○○ ,因時間急迫且鄉長指示要儘速興建,宙○○仍不同意以議價方式辦理,雙方 曾因此產生爭執,我回我辨公室後即著手簽擬招商比價簽呈,內容意旨為四工 程經設計完成,經費若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商比價,經建設課長、財政課 長癸○○、主計主任宙○○審核後,最後由秘書丑○○決行。(前述四項工程 既簽陳依招商比價方式辦理發包,實際有無辦理比價招標後始發包?)沒有。 並未辨理招商比價,因在我找宙○○溝通前我已就會議室及托兒所之水電工程 找進昱工業社、裝潢工程找泯巧公司議價並已開始施作,故實際上我均未辦理 比價招標,此事除酉○○知情外,秘書丑○○亦知情。因我找宙○○溝通前已 就進昱工業社及泯巧公司議價並開始施作,我擔心會發生廠商抗議或因主計室 不同意致工程款無法發放等問題,在八十八年十月底、十一月初我和酉○○在 新社鄉公所秘書室和秘書丑○○閒聊時,丑○○要我等儘速補辦前述四工程招 商比價程序,我即依丑○○指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起陸續簽陳,簽陳內容 意旨我皆簽以比價方式辨理前述四工程合約各五份,由鄉長及鄉公所用印。( 公所秘書丑○○及主計室主任宙○○於各該工程合約用印簽呈中批註之日期是 否實在?)前述發包工程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簽訂; 因前述四工程丑○○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初即已指示我等儘速補辦前述四工程招 商比價程序,故甲工程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乙工程我在同年十二月十 五日、丁工程我在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戊工程我在同年十一月二十日簽陳用印 簽呈。該四份簽呈除秘書丑○○事先已知情外,宙○○因於之前曾就此事發生 爭執,故我並未將實情告訴她,她在各該工程合約用印簽呈中批註之日期應屬 實在。邀商比價廠商名單係由我統一在八十八年十月底要求指定承作之進昱工 業社負責人戌○○、泯巧公司人員甲○○估價後再自行提供另二家廠商名單,
並填寫於進昱工業社(甲、丁工程)、泯巧公司(乙、戊工程)估價單、標單 價額後交予我,由我完成形式比價程序。我記得是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我上到 二樓請辛○○下來補簽。」(詳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偵字第一三六 五號第三0九頁警詢筆錄),益徵被告丑○○及酉○○等人確係明知上情,而 與被告壬○○有犯意聯絡無訛。
(九)被告辛○○係明知而共同參與開標紀錄表及投標文件專人送達紀錄等公文書登 載不實及偽造標單之私文書:經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開標日期並不 相同,且被告辛○○進行監比之實際日期,顯較該等文書上所載之開標日期為 遲等情,既據被告辛○○於警詢時自承:「(提示:新社鄉公所⒓⒔開標紀 錄表影本兩份)其監辦人員欄『辛○○』之簽名確係我本人親簽,大約是在八 十九年三月間(詳細時間已記不清楚),我到外地出差(詳細日期要查報銷資 料),因有事再繞回新社鄉公所,經過丑○○的辦公室時,他把我叫進去,拿 出上述兩件開標紀錄,表示要補辦開標手續,並要我在監辦人員欄蓋章,我表 示沒帶職章,丑○○就說簽名也可以,我因並未參與開標,不太想在該二張開 標紀錄上簽名,但秘書是我的上司,在他的要求下,我也只好簽名。(你於前 述開標紀錄監辦人員欄簽名之前,壬○○或丑○○有無告訴你要你擔任會議室 裝潢及鐵架工程之監標人員?你實際有無監標?)均沒有。(提示:臺中縣新 社鄉公所簽、稿影本各兩份,請詳視上述有關會議室之鐵架及裝潢工程之簽, 丑○○批示『派兵役課長監比』,函副本送兵役課,為何並未看到你的簽章? 你有無見過上述簽、稿?)上述工程簽、函我未曾見過,建設課也未曾知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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