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3號
ILDV,106,補,233,201709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林宜瑾 
被   告 林振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
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116條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陳報所主張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為若干?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若仍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即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規定,暫以訴訟標的價
  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之標準,繳納裁判費用1萬7,335
  元。
三、補正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之資料勿遮掩)及上開建物
  最近年度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