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添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詹崇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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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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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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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涂麗淀 │新竹商銀新坡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貳拾伍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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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麗秋 │安泰銀行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叁萬貳仟肆佰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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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振耀 │新竹商銀大樹林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日 │伍萬玖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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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五龍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零貳拾叁│0000000 │ │
│ │楊聯樹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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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太福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柒萬叁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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