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二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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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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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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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穎營造有限公司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捌佰伍拾│AA三六三九七六│ │
│ │李玉蘭 │安分行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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