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97號
TYDV,93,重訴,97,200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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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福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億貳仟陸佰零捌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肆佰壹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肆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
  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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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