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福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億貳仟陸佰零捌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肆佰壹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肆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
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