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黃筱宜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玖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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