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偡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丙○○
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五六巷三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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