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09號
TYDV,93,補,109,200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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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偡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丙○○   
         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五六巷三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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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