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恩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6,4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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