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4號
ILDV,106,消債更,14,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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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史韻華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 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
㈠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民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㈢聲請人及其子女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資料。㈣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㈤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 須影印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 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㈥聲請人及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 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 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㈧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 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 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自104 年1 月1 日起迄今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 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租金 、水電、伙食、交通、子女教育費、勞健保、醫療、電話、網 路、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就 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 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 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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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