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3年度,15號
TYDV,93,保險,15,200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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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被   告 張順英即三民小客車租賃行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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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