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57號
ILDV,106,家救,57,201709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簡怡梅
代 理 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簡怡梅向本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決定通知書、民事起訴狀、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證明書等件在卷足考,揆諸首開法條 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