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01號
ILDV,106,司聲,201,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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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相 對 人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 押裁定後(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60號),迄未起訴,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各1份附 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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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