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00號
ILDV,106,司聲,200,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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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相 對 人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司裁全字第9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對於支付 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故命為假扣 押之事件,法院就已繫屬之案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 必要(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 字第92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經查,相對人已就 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上開支付命令並 經聲請人提出異議,依首揭意旨即視為起訴,現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1號審理中,有該院106年8月18日 中院麟文字第1060001580號函1份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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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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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