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389號
ILDV,106,司繼,38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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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曾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張光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張光中死亡時住所係在新北市○○區○○ 路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 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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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