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余國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余陳阿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
○○路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6月6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余陳阿練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
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陳阿練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