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3年度,18號
TYDM,93,交簡,18,2004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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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二七號),經本
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於本院訊問後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自 白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二)告訴人陳輝之 指述。(三)證人陳煌正吳添泉之證述。(三)電請相驗案件報告、國道公路 警察局第六警察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告甲○○酒精濃度測試單、被告甲○○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A一(死 亡)交通事故採證相片三十張、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 認可資料二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勘(相)驗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驗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公警國六刑字第0九一00一七五二四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十四時四十分勘驗筆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A一 死亡交通事故九一年十二月九日檢察官會勘車輛採證照片八張、敏盛綜合醫院龍 潭分院生化檢驗報告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九十二年五月 五日公警國六刑字第0九二00三七五一號函、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府車鑑桃字第0九二一六六五號函等附卷足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予認定。
四、爰審酌被告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與被害人 家屬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受有期徒刑 宣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甲○○受罰金刑宣告之部分,則依 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審酌被告甲○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按,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是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五、本件係依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甲○○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 ,則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漂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文巧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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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