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鍾毓婷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甲○○繳納現金為被告鍾毓婷 具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宗
法 官 蘇 昭 蓉
法 官 李 昆 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