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25號
SCDV,93,除,225,200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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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范曉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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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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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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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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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