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鉅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丁○○○
己○○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零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被告鉅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工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約定應自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逾期違約 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僅清償至九十二年六 月十七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五百零五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未為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乙紙為證。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工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一千萬元,未按 期清償,尚欠五百零五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放款客
戶往來明細表各乙紙為證,經核屬實,且被告等均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 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饒興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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